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切实为在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关于加快实施
人才强区战略的决定》(顺发〔2011〕29号)、《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顺府发〔2015〕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一)高学历高技术人才。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我区工作的博士(含海外留学归国博士);
2.各行业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二)优秀企业(科研机构)紧缺适用人才。
1.本办法所称优秀企业紧缺适用人才指在我区上年度纳税100强企业(下属年纳税超1000万元的子公司单独计算)、高新技术企业、龙腾企业、经认定的重点招商项目落户企业、各类国家(省)示范或试点企业(如创新型企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为副总经理或同等级别以上人员)或技术研发带头人;
2.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紧缺适用人才在各类公共创新平台工作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研究人员或技术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或同时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优秀企业(科研机构)每年推荐名额均不超过2名。
(三)突出贡献人才。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2.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或计划的高层次人才;
3.获得我区“功勋人才”、“金凤凰人才”荣誉称号的人员;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人员;
5.以在我区工作成果获评市级以上的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领军人才;
6.落户我区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包括1名带头人和1~2名关键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和省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或计划主要指“千人计划”、“长江学者计划”、“珠江人才计划”等国家或省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工程或计划。
本办法所称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人员主要指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等。
第二章 入学解决办法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原则上以属地安排、就近入学为主,由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义务教育阶段涉及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入读和高中阶段公办学校申请入读的,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政策主要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基础教育阶段入读我区公办学校的需求,包括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入读公办学校的需求。
不接受已在我区就读尚未毕业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重新择校入学申请。
申请学前教育阶段和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协调。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待遇:
(一)户籍不在我区的高学历高技术人才、优秀企业(科研机构)紧缺适用人才的子女可享受户籍生同等入学待遇,在自有产权房产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办学校安排解决。
落户我区的高学历高技术人才、优秀企业(科研机构)紧缺适用人才可在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夫妻任一方工作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子女申请跨学区入读公办学校。
(二)突出贡献人才的子女可在全区范围内申请入读基础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三)出现超出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入学申请情况,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帮助解决,可由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按照“一事一议”的方法协助解决。
第六条 当跨学区申请入读同一学校名额太多,学位难以满足时,采取抽签或摇珠的方式确定入读名额,未抽中人员另行调剂安排入学,如不接受调剂安排则自行解决。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按以下程序和时间办理:
(一)个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读小学、初中,每年3 月,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准备好申请材料并填写《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报所在优秀企业(科研机构)审核推荐。申请入读高中一年级的,可于当年3 月报名参加我区的中考,并享受与户籍生同等待遇;如在原籍参加中考,则可凭当地中考成绩证明,于每年7 月20 日前提出入学申请,由区教育局认定并统筹到相应的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规定的时间,填写《转学申请表》,报所在企业(科研机构)
审核推荐。
(二)优秀企业(科研机构)推荐。每年3月,由申请人所在优秀企业(科研机构)进行资格初审,并由优秀企业(科研机构)法人代表或高层主要经营管理者(一般应为副总经理以上)填写推荐意见,义务教育阶段涉及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入读和高中阶段公办学校申请入读的,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申请入读的,报属地人社部门。
(三)资格审核。实行分级审核,在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审核,通过审核人员名单报区人才办和区教育部门备案;申请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读或申请入读高中阶段学位的,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后,再报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审。
(四)学位安排及公示。每年4~6 月,区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教育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和学位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调剂处理,按照小学、初中和高中招录时间统筹安排学位,并对调剂的学位进行公示。
(五)办理入学手续。区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公示后的人员名单,交由各公办学校安排入学。
第八条 申请入(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
(二)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户口簿(或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证件)。
(三)资格证明材料(如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聘任证书、获奖证书等)。
(四)工作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任职文件或参保证明等。
(五)由企业(科研机构)法人代表或高层主要经营管理者(一般为副总经理以上)填写推荐意见的,提供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相关任职文件。
(六)居住地证明或房产证明。
(七)转学还需提供现就读学校转出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教育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教育局负责我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政策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分级审核的原则,负责对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1~3点规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按照分级审核的原则,负责对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4~6点规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三)区教育局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局负责对通过资格审核人员的子女学位安排。
第十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办理入学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已通过资格审核人员的子女入学办理,不得弄虚作假为不符合资格人员的子女办理入学事宜,一经查实,严肃追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有关政策依据变化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