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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7-11 | 稿件来源: | 阅读量:12933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三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等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含中央、省属及境外驻顺德单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保障金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将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五) 滞纳金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责令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 申报残疾人就业年审期: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期: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流程
  (一)年审申报
  1.办理部门
  用人单位所在地镇(街)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2.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申报残疾人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http://wsns.gddpf.org.cn/)进行办理。
  (2)上门申报。
  申报残疾人就业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镇(街)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提交资料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原件;
  (2)《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核准成立的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
  (4)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
  (5)上年度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可通过“佛山5S电子税务服务厅”中社保“申报缴款个人明细查询”模块或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
  (6)上年度用人单位向残疾人职工按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银行发放工资凭证或工资表签收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申报表及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可登录顺德区残疾人就业信息网(www.sdcjrjy.gov.cn)下载;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表、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和缴纳社保费证明原件,及其他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网上申报的需上传第(2)、(6)、(7)项资料原件。
  4.申报审核

  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二)申报缴款
  1.办理部门
  用人单位所在镇(街)的办税服务厅。
  2.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申报缴纳保障金,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系统”(http://www.etax-gd.gov.cn)办理,不需向办税服务厅提交纸质资料。
  (2)上门申报。申报缴纳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到所在镇(街)的办税服务厅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后申报缴费。

五、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一)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二)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能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六、咨询方式

  (一)残疾人就业年审咨询:

龙江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江镇人民南路110号(西海花苑4号),23888794


大良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良街道县东路38号行政服务中心,29938418

容桂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容桂街道风华路6号,28379078

伦教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伦教街道新丰路36号,27720583

勒流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勒流街道建设西路182号,23661739

陈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陈村镇锦绣新村一路21号23318311

北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滘镇工业大道10号,26675020

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从镇镇安路A9号农业大厦一楼,28331234

杏坛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杏坛镇建设东一路东5号,27380394

均安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均安镇永安路28号行政服务中心,25589272


  (二)申报保障金缴费咨询:12366。


  龙江办税服务厅(龙江镇人民北路46号)

  大良办税服务厅(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一楼一门式办税服务厅)
  容桂办税服务厅(容桂街道文华路8号)
  伦教办税服务厅(伦教街道新丰路2号)
  勒流办税服务厅(勒流街道银城路19号)
  陈村办税服务厅(陈村镇政和路)
  北滘办税服务厅(北滘镇蓬莱一路10号)
  乐从办税服务厅(乐从镇河滨北路169号)
  杏坛办税服务厅(杏坛镇杏龙路)
  均安办税服务厅(均安镇永安路1号均安行政服务中心二厅)
  大企业征收管理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伦教街道新丰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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